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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财产处理引离婚纠纷释法引导促庭前撤诉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希望你们今后互信互谅,共护家庭和谐!”案结人和后,承办法官柔声叮咛双方。8月12日,贵溪市人民法院泗沥人民法庭紧密结合该庭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采用释法析理和沟通引导并用的方式,庭前成功化解一起因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引发的离婚纠纷案。

  据悉,原告小刘(化名)与被告小景(化名)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名子女。小家庭日常由小景管账,小刘的收入也交由小景保管。近日,小刘欲为家中购置大件消费品,但小景既不肯出钱,也拒绝向小刘告知家庭目前财产数额及具体情况。小刘认为小景的做法侵犯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在协商无效后,小刘起诉小景,请求判决与小景离婚并分割财产。受案后,经核实案情及与双方交流,承办法官认为两人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遂根据双方矛盾焦点及两人相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劝导和调处。

  在调解中,承办法官结合该院及该庭相关真实案例,向被告小景详细阐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劝导其纠正错误认识和做法;为消融双方矛盾,承办法官随后积极运用该院“周淑琴工作室”家事解纷“五心”工作法,通过与双方沟通和互动,引导双方树立正确的相处之道,规劝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体谅,携手将家庭经营好,呵护好;待双方对立明显降温且思想认识均得到一定提升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主持双方当面协商,促使双方敞开心扉、理性处事。

  经过承办法官耗时3小时的细致调解,双方对今后家庭财产管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逐渐修复情感。8月12日,小刘庭前撤诉,该案在双方重归于好的温情中划上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13/2024081359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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