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赃物 仍然收购 01 案情回顾 2024年初,蔡某(已判刑)进入庐山市某饭店员工宿舍刘某所住的房间,偷走刘某的手机,随后拿到被告人虞某的二手手机回收店铺。 虞某明知该手机系犯罪所得,仍以低于市场价1550元的价格收购该部手机,后将该手机转售。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452元。 2024年2月20日,虞某被当地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02 法院审理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某明知涉案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虞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虞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 收购赃物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务必拒收来历不明的物品 切不可贪图小利、心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