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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别人偷来的手机,获刑!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赃物

  仍然收购

  01

  案情回顾

  2024年初,蔡某(已判刑)进入庐山市某饭店员工宿舍刘某所住的房间,偷走刘某的手机,随后拿到被告人虞某的二手手机回收店铺。

  虞某明知该手机系犯罪所得,仍以低于市场价1550元的价格收购该部手机,后将该手机转售。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452元。

  2024年2月20日,虞某被当地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02

  法院审理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某明知涉案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虞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虞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

  收购赃物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务必拒收来历不明的物品

  切不可贪图小利、心存侥幸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808/2024080859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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