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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法院公开宣判7起毒品案件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请法警将钟某桂带上来。”随着海口中院法官的一声怒吼,贩毒人员钟某桂被公开宣判其罪行以及判决。26日,海口市区两级法院在海口中院集中公开宣判7起涉11人毒品犯罪案件,其中5起涉及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的烟弹”,海口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辖区内200余名学生、群众代表参与旁听,接受禁毒法治宣传教育。

  记者从公开宣判获悉,被告人钟某桂贩卖毒品案中,共贩卖“K粉”11包,(白色晶体3包,重2992.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82.9%;白色晶体8包,重7696.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81.1%)、冰毒1包(白色晶体,重110.38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3.5%)。因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钟某桂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宣判,被告人韦某文、丘某池、丘某友三人以烟弹的形式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依托咪酯,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丘某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韦某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丘某池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宣判,2023年至202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权在出租屋内,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进行吸食,同时让多人进行吸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邱、姚某俊多次售卖含尼美西泮的毒品,系累犯、毒品再犯,两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邱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姚某俊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宣判,被告人何某锋贩卖依托咪酯毒品6次,被告人吴某魁贩卖依托咪酯毒品3次,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何某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吴某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宣判,被告人梁某祥从他人处购买多个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加价转手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依法判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宣判,被告人谢某航先后5次向上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加价转手卖给购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依法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公开宣判的7个案件中,有5个案件是售卖依托咪酯被判贩卖毒品罪,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潘梦扬对此表示,依托咪酯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吸食依托咪酯均为违法犯罪行为。广大青少年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好奇或追求刺激吸食依托咪酯,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原文链接:https://www.hnzhengfa.gov.cn/news/fayuandongtai/show-61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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