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已经安排大卡车和推土机共同作业,对这片受损的土地进行回填修复。”“全国生态日”前夕,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到案发地对一起非法采矿案的当事人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进行实地监督,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2022年10月初,吴某珍、符某篇为牟取非法利益,商定在儋州市雅星镇某村租地进行挖砂售卖。后二人以3万元的价格向陈某租赁橡胶地用于非法采砂,并先后支付陈某租金2.5万元。租地后,符某篇分别联系卢某和符某德,洽谈砂土收购事宜。
2022年10月底至11月,吴某珍、符某篇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罗某负责雇佣挖机进行采砂,每车砂支付罗某好处费100元。罗某安排李某等人挖砂,林某等货车司机负责将砂土运至加工厂、洗砂场。由唐某、符某德、杨某负责验砂、登记数量等管理工作。2022年11月23日,吴某珍、符某篇等人非法采挖砂土行为被综合执法人员发现。
期间,吴某珍、符某篇向卢某售砂约957立方米,得款4.45万元;向洗砂场售砂约4640立方米,得款22.34万余元。支付符某德好处费500元,支付林某运输费4600元,支付罗某挖机费8000元,其中罗某支付给李某工费2400元。
经鉴定,涉案非法开采对象为填方土和坡砂,其中坡砂质量符合建设用砂要求,属于矿产资源。采空填方土资源量3659立方米、建设用砂资源量(松方)1087立方米。经认定,案发时坡砂(中砂)的平均坑口价格为20元/立方米;儋州市境内建筑用砂(水洗砂、中砂)市场平均批发价格为163.3元/立方米。2023年3月至5月,吴某珍等8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31日,符某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珍、符某篇、唐某、罗某、陈某、符某德、李某、杨某、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吴某珍等9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珍等9人均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2.5万元不等。
吴某珍等人被判处相应刑罚后,省检二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各当事人承担因挖沙毁林行为导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进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在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几名当事人当场表示愿意承担修复责任,自行修复被损毁的土地,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当天,在海南二中院、省检二分院的监督下,在儋州资规局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相关当事人到案发现场,按照修复方案自行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海南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潘心情介绍,当事人因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修复责任。本案中,土回填只是第一步,之后还要平整土地、复植,种植的树木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恢复到之前的生态环境状态。与此同时,儋州资规局会对修复过程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再针对土地的恢复情况进行验收,看看是否达到之前的生态服务功能水平。
当天,海南二中院、省检二分院还到儋州市雅星镇田头村委会联合开展“全国生态日”法治宣传活动,向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