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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布“一带一路”仲裁示范规则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8月30日下午,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2024)上发布了全国首个“仲裁秘书标准(广州)”,并隆重推介“一带一路”仲裁示范规则。

  近日,广仲联合哈萨克斯坦IUS国际商事仲裁院发布《“一带一路”仲裁示范规则》。《规则》吸收国际上成熟的仲裁规则和实践经验,将广仲倡导的互联网仲裁“广州标准”、ODR平台等核心方案纳入规则体系,凝聚“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治共识,有效填补相关规则空白,打破法律服务壁垒。

  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法律合作和规则衔接“最大公约数”的独特优势。作为五大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广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专业化、国际化、数字化、智能化四大抓手,努力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公平、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聚力规则引领

  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提供优质商事争议解决服务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在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全球治理更加公正合理发展中,仲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何将中国优秀的仲裁模式推出去,为国际社会提供凝聚中国智慧、中国经验的法治公共产品?

  这里不得不提广仲首创的“3+N”多元化仲裁庭审理规则。依托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涉外法律服务规则优势,广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地庭审规则、普通法系香港庭审规则和大陆法系澳门庭审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加入符合其他国家、地区仲裁法特点以及仲裁程序的“N”种庭审规则,不断进行制度开放、规则创新,打造更为开放包容多样的庭审规则。

  目前,新西兰、泰国、新加坡、俄罗斯等国家以及港澳地区的仲裁机构已适用“广州模式”处理跨国经贸合同纠纷20余宗,大韩商事仲裁院将采用“广州模式”在上海进行立案,巴西外贸协会调解中心也将采用广仲相关规则进行立案。

  “与韩国企业发生纠纷后,本以为在合同约定管辖机构为大韩商事仲裁院的情况下,需要按照该院规则到韩国开展相关仲裁程序。”涉案中国企业的法务经理张先生表示,没想到通过广仲的协助,在上海就完成了立案材料交接等程序,且后续大韩商事仲裁院亦将采用“广州模式”来审理案件,“切实让我们感受到广仲在制度创新层面引领了世界潮流。”

  在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机构的合作交流中,广仲也在不断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在仲裁界首次倡议《仲裁合作南沙共识》(以下简称《南沙共识》),促进世界范围内仲裁制度融合发展。倡议合作方秉持开放、合作、发展、创新理念,建立常态化互访机制,打造联通、平等、包容、共赢的多边合作模式,凝聚国际仲裁互信合作共识。

  《南沙共识》发布一年来获得业界广泛关注和认可,签署合作方由最初的6家金砖国家头部仲裁机构增长至56家,覆盖了我国内地、港澳地区仲裁机构,以及美国国际法学会、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瑞士日内瓦国际调解中心等国际仲裁法律机构,使共识进一步覆盖到中欧、东欧、东南亚、中亚、中东、北非及北美地区,有效提升我国仲裁国际影响力。

  

  《南沙共识》发布

  此外,同新加坡、阿联酋、葡萄牙等近30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仲裁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就落地“3+N庭审模式”、认可互联网仲裁“广州标准”等达成共识,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国际法律服务领域深度合作。

  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主席兹亚·阿肯尼表示,仲裁领域的全球性标准和国际合作很重要,非常赞赏并乐于学习和借鉴广仲在推行“广州标准”方面的经验和实践。

  白俄罗斯国际仲裁法院院长阿列克谢·科罗奇金表示,共同推广互联网仲裁“广州标准”,践行“四个共享”合作机制与《南沙共识》,有助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可持续创新发展,为国际仲裁合作注入更强动力。

  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货物贸易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46.6%,中国企业在海外的业务拓展迅速,面临的法律环境和文化差异也日益复杂。

  今年1—7月,广仲受理案件标的额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其中受理亿元以上案件50余宗,同比增长24%;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标的额同比增长65%,已与2023年全年受理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总标的额相当,其中有两总案件标的额近10亿元。

  2024年上半年受理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案件量继续保持较大增幅,总标的额同比增长15倍。

  《“一带一路”仲裁示范规则》的发布,是广仲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最新举措,也为下一步推动成立“一带一路”仲裁联盟、更好分享中国仲裁实践经验和法律智慧奠定了基础。

  广仲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建立“一带一路”仲裁联盟,可以加强沿线国家之间的法律合作和交流,促进各国仲裁机制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这不仅有助于中国企业运用仲裁机制有效化解国际经贸纠纷,也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合作。”

  持续科技赋能

  建设高效率的“一带一路”仲裁新质生产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低空经济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对于培育壮大经济新动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赋能社会治理、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月28日,广仲在广州市2024年涉外法治建设工作会议上发布全国首个《低空经济争议仲裁规则》。广仲抢抓低空经济仲裁专项服务空白机遇,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著名仲裁专家沈四宝教授牵头,联合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制定出台全球首部低空经济仲裁示范规则。该规则率先认定低空经济纠纷类型,划分可仲裁管辖的案件范围,吸收现有仲裁实践经验,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对低空经济仲裁的支持与限制,针对低空经济案件“量身定做”系列规则制度,服务低空经济高质量培育发展。

  据了解,低空经济仲裁示范规则贴合现有低空经济规划,率先认定低空经济纠纷类型,划分可仲裁管辖的案件范围,吸收现有仲裁实践经验,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对低空经济仲裁的支持与限制,针对低空经济案件“量身定做”系列规则制度,服务低空经济高质量培育发展。

  此外,广仲还与无人机物流头部企业合作,将低空飞行应用于仲裁案件办理中的送达环节,实现全国首次“仲裁文书点对点无人机配送”,切实践行以科技改善仲裁办案痛点。

  “广仲率先研究并出台低空经济仲裁示范规则,是以新型生产关系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其标杆性意义、规则输出的引领性作用将不止于仲裁业内,必将激发更多有利于其他新质生产力业态发展的制度创新。”沈四宝教授表示,“发布‘一带一路’仲裁示范规则、低空经济仲裁示范规则,充分体现广仲坚持首创精神,积极为国际仲裁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为全球供给优质法治公共产品,可以说,广仲在规则创新方面已经走在全球最前沿。”

  作为互联网仲裁的领跑者,广仲发布全球首个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即“广州标准”,从远程庭审软硬件标准、身份认证和电子送达等方面推动互联网仲裁规范化发展,实现世界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从无到有的过程,为制度型开放作出仲裁贡献。

  目前,“广州标准”已获得150余家境内仲裁机构和50余家境外机构认可并共同推广,覆盖美国、瑞典、西班牙、迪拜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广州标准”的创新做法有力推动了全球互联网仲裁规范化发展,被联合国贸法会官网专门推介,入选国务院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最佳实践案例”。

  基于领先的互联网仲裁实践,2021年,在司法部支持下,广仲建成并上线全球首个APEC-ODR平台,被亚太经合组织列为首批三大合作方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一,纠纷解决模式作为唯一仲裁案例入选《世界互联网大会跨境电商实践案例集(2024年)》,为跨境商事主体提供高效、易用、低成本的一站式智能在线纠纷解决服务。

  平台链接已下挂至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亚洲银行、亚太仲裁调解中心等10余家全球性机构官网。APEC-ODR平台上线以来,受理案件900余件,标的额近80亿元,均居世界第一,其中2023年受理案件475件,同比增长近2.6倍,标的额27.76亿元,同比增长近1.3倍,案件实现APEC地区全覆盖,并扩展至欧美国家,2023年平台涉欧美案件占其涉外案件近三分之一,同比提升一倍。

  广仲坚定数字化发展方向,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务与数字经济仲裁中心,成立数字贸易专家委员会,设立“元宇宙”仲裁院,审结首宗“元宇宙”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率先布局服务虚拟世界纠纷解决。

  率先把AI技术引进来,加强智能成果转化。广仲先后发布“云小仲”智能机器人、上线全球首个AI仲裁秘书“仲小雯”、完成首个无真人仲裁秘书国际仲裁庭审。8月28日,在广州市2024年涉外法治建设工作会议上,广仲联合华南理工大学科研团队研发L.Code仲裁全流程智能辅助系统重磅发布。该系统由人工智能主持并引导各方交换信息、寻求共识、进行调解,降低解纷成本,实现仲调联合、为探索打造“枫桥式仲裁”贡献了广州经验。

  

  首个无真人仲裁秘书国际仲裁庭审

  据了解,L.Code系统已率先开放给部分资深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试用,在人工智能辅助下,平均办案周期较未引入人工智能缩短了24%。L.Code系统还应用于疑难复杂案件专家咨询,为专家提供参考和辅助,专家咨询案件平均耗时从过去的27天下降至15天。

  今年以来,广仲办结的仲裁案件尚无被法院裁定撤销,案件质量水平保持全国前列。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法律界议员林新强表示,广仲已经率先将AI技术应用于仲裁领域,有关经验值得香港法律界借鉴。

  面向全球引智

  建设高标准的“一带一路”仲裁人才队伍

  近年来,广仲大力推动全球选聘通晓国际仲裁规则、拥有国际视野的优秀仲裁员,不断提升仲裁服务专业性和国际化水平。

  通过“四个共享”机制,先后从美国硅谷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等外国仲裁机构共享涉外仲裁员约50人,广仲外籍仲裁员人数增加至110余人,有超过400位境内仲裁员具有境外留学背景或涉外工作经历。

  目前,在册仲裁员来源地从此前的23个国家和地区增长至51个,实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全覆盖。

  同时,广仲持续深化建设国际化仲裁人才实践实训培养基地,获司法部推荐,与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等6所高校建立国际仲裁法律硕士联合培养机制,推动涉外法律人才的系统性培养。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学院,积极开展涉“一带一路”仲裁法律事务研究和涉外人才培训;与圣彼得堡大学、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举行座谈,探讨开展涉外法治人才联合培训机制,携手打造一流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今年7月,广仲携手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精心打造的首届“国际仲裁高级研修班”正式开班。

  

  首届“国际仲裁高级研修班”正式开班

  伦敦大学学院中国中心主任亚历山德罗·斯帕诺教授在开班仪式上表示,本次国际仲裁高级研修班是专门为当前活跃于国际法律界的杰出仲裁员和律师等群体打造的学习与交流平台,相信通过课程学习、现场研学,能够帮助学员进一步拓宽国际视野,深化专业知识体系,提升解决复杂国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广仲一直致力于推动仲裁秘书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既培养了一大批熟悉仲裁理论与实务的优秀资深仲裁秘书,还发挥着人才培养的“黄埔军校”作用,一批优秀仲裁秘书从广仲走向了优秀律师、法务工作者、其他仲裁机构管理者行列。

  一直以来,广仲大力支持并承办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机构骨干人员培训班,积极推动仲裁秘书培养工作常态化、标准化开展。

  8月30日下午,广仲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2024)上发布了全国首个“仲裁秘书标准(广州)”。该标准是广仲与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开展编制研究的最新成果,旨在为仲裁机构完善秘书管理、培训与晋升机制提供规范指引,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有效推动我国仲裁秘书制度乃至仲裁制度的国际化进程,通过构建高水平仲裁秘书人才培养和使用场景,以输出仲裁秘书服务推动中国仲裁全方位走向国际舞台。

  “推动仲裁秘书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别法研究室副主任毛晓飞表示,标准作为公共产品,开放给世界范围内的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的仲裁庭吸纳适用,希望标准为我国高水平仲裁秘书队伍建设提供助益。

  仲裁秘书标准

  (推荐文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广州仲裁委员会

  (联合起草)

  2024年8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庭秘书

  第三章 案件管理秘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目的】

  本标准旨在规范仲裁秘书工作,提升仲裁服务质量,高效推进仲裁程序,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

  第2条 【定义】

  1.本标准所称仲裁秘书包括仲裁庭秘书和案件管理秘书。

  2.仲裁秘书是指为仲裁程序顺利进行提供组织、协调与管理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3.仲裁庭秘书是指经仲裁庭指定为仲裁庭提供协助服务的专业人员。

  4.案件管理秘书是指经仲裁机构指派为其仲裁案件提供管理和协助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机构仲裁案件和临时仲裁案件。

  第4条 【诚信履职义务】

  仲裁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仲裁规则等规定,公正高效、诚信履职、勤勉尽责地管理、协助服务仲裁案件。

  第5条 【平等中立义务】

  仲裁秘书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第6条 【保密义务】

  仲裁秘书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案情、仲裁庭合议及审理裁决等案件情况,但当事人均同意公开且不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 仲裁庭秘书

  第7条 【仲裁庭秘书的指定】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经与各方当事人商议,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指定或者免职仲裁庭秘书。

  2.在提议指定仲裁庭秘书前,仲裁庭应当考虑该特定案件的情况是否适合任用仲裁庭秘书。主要考虑因素包含争议金额、是否有利于节省时间费用成本,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仲裁程序效率等。

  第8条 【仲裁机构人员担任仲裁庭秘书】

  仲裁机构人员可以接受指定担任仲裁庭秘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9条 【披露义务】

  1.仲裁庭秘书在接受指定时应当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任何导致对仲裁庭秘书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仲裁庭秘书应立即向各方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披露该情况。

  2.仲裁庭应向当事人、仲裁机构提供仲裁庭秘书的声明书及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10条 【公正性与独立性】

  仲裁庭秘书应当遵守与仲裁员相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标准。

  第11条 【仲裁庭秘书的回避】

  1.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秘书回避。

  2.仲裁庭秘书被指定后,当事人如需对仲裁庭秘书的公正性或独立性提出异议,应当在当事人收到仲裁庭秘书的声明书或者在此之后得知对仲裁庭秘书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由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陈述理由。

  3.对仲裁庭秘书的回避申请,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理由、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等,及时作出决定。

  4.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申请仲裁庭秘书回避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在仲裁庭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庭秘书继续履行职责。

  5.仲裁庭对仲裁庭秘书作出回避决定的,则该仲裁庭秘书的指定被解除。

  第12条 【仲裁庭秘书的更换】

  1.仲裁庭秘书在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仲裁庭有权决定将其更换。

  2.仲裁庭秘书自行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庭秘书的,须经仲裁庭同意后退出该仲裁案件。

  3.如果仲裁庭秘书因回避、更换或者退出不能履行其职责,仲裁庭可以根据本章规定重新指定仲裁庭秘书。

  第13条 【仲裁庭秘书与仲裁庭的通力合作】

  仲裁庭秘书应当与仲裁庭通力合作,以提升效率并降低成本的适当方式推进仲裁程序。

  第14条 【履职范围】

  1.仲裁庭不得将任何决策性的职能赋予仲裁庭秘书,或者依赖仲裁庭秘书履行任何仲裁庭应当行使的核心职责。

  2.仲裁庭秘书应当在仲裁庭的指示与监督下提供服务,不得超越其被指示的工作范围。

  3.仲裁庭应当对仲裁庭秘书在仲裁中的行为负责。

  第15条 【行政服务的内容】

  仲裁庭秘书可以协助仲裁庭提供以下行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仲裁庭向当事人传送文件并进行沟通;

  2.协助仲裁庭起草函件、程序性命令;

  3.组织、整理和保管仲裁庭的案件资料;

  4.预订庭审室和会议室;

  5.组织、出席开庭和会议,并记录开庭和会议内容;

  6.其他行政性服务。

  第16条 【非决策性实体服务的内容】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安排,仲裁庭秘书可以在仲裁庭监督下向仲裁庭提供以下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服务:

  (1)研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收集与总结案例或者已出版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2)对仲裁庭的合议进行书面记录;

  (3)审查并概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4)起草案件大事记、仲裁裁决书的程序和事实部分;

  (5)校对裁决书草案中的交叉引用、引文、日期和其他数字的准确性,并纠正草案中的任何印刷、语法或者计算错误;

  (6)其他不涉及仲裁裁决决策以及影响仲裁庭决策的实体服务。

  2. 仲裁庭不得仅依赖仲裁庭秘书的协助而免除自己对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审查。

  第17条 【不得私自单方联络】

  仲裁庭秘书不得私自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单方面联系与接触。

  第18条 【报酬与开支】

  1.仲裁庭秘书的报酬应当合理,并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

  2.仲裁庭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庭秘书的工作报酬和合理开支总额。仲裁庭应当自行决定与仲裁庭秘书报酬或者开支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者争端。

  3.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根据争议标的确定仲裁庭费用的案件中,仲裁庭秘书的工作报酬原则上由仲裁庭承担。

  4.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根据小时费率确定仲裁庭费用的案件中,仲裁庭秘书的工作报酬原则上由当事人承担。

  5. 有仲裁机构管理案件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在确定仲裁费用预付款时,可以将仲裁庭秘书可能收取的工作报酬和合理开支纳入考虑范畴。

  第三章 案件管理秘书

  第19条 【案件管理秘书的指定】

  仲裁机构在受理机构仲裁案件或者为临时仲裁案件提供协助服务时,可以为仲裁案件指定案件管理秘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20条 【服务内容】

  案件管理秘书可以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服务:

  1.接待和联系当事人并提供仲裁程序咨询服务:

  2.仲裁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3.组庭及组庭前程序管理工作;

  4.仲裁费用计算、收取和退回工作;

  5.办理结案手续、案卷归档、整理工作;

  6.其他案件管理、协助服务。

  第21条 【案件管理秘书与仲裁庭秘书的通力合作】

  在有仲裁机构管理和协助案件时,案件管理秘书应当与仲裁庭秘书通力合作,以提升效率并降低成本的适当方式推进仲裁程序。

  第22条 【书面联系】

  案件管理秘书与仲裁员、当事人等联系有关仲裁案件事宜,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随时调取查用的方式。

  第23条 【依法依规咨询】

  案件管理秘书在为仲裁案件提供服务时应当高效、专业,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时仅限于程序问题,并严格按照所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解答。

  第24条 【公正廉洁】

  案件管理秘书应当公正廉洁,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等请客送礼及其他不当利益,不得为他人介绍代理其所在机构的仲裁案件。

  第25条【披露、回避及更换】

  1.案件管理秘书的披露、回避及更换,参照仲裁庭秘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2.仲裁机构有权对案件管理秘书的回避与更换作出决定。

  第26条 【建立秘书的管理、培训与晋升机制】

  仲裁机构可以对案件管理秘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进行仲裁理论和实务培训,建立反馈、评价机制,制定职级晋升办法,不断提高仲裁服务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27条 【未尽事宜】

  本标准仅针对一般性仲裁秘书管理、协助服务而制定,未穷尽个案或者所有案件的仲裁秘书管理、协助服务。

  第28条【标准的效力】

  本标准并未规定当事人或者仲裁庭有遵守之义务,不属于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不构成仲裁司法审查的依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仲裁规则的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仲裁规则处理。

  第29条 【标准的解释】

  本标准由XXX发布并解释。

  第30条 【标准的施行】

  本标准于X年X月X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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