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李女士在小区内未经防滑处理的大理石地面上滑倒受伤,遂将小区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判决管理单位赔偿李女士21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李女士3万余元。
李女士诉称,自2018年7月起,其居住生活在案涉院落。2019年11月其出门办事,在案涉院落花园内行走时突然滑倒,回家后约2小时昏迷倒地,被紧急送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内基底节区出血,并立即做了开颅手术。术后右侧肢体偏瘫。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目前,右上肢丧失基本功能,不能正常运动和伸直,手指不能伸直抓握物品;右下肢无法正常行走,脚内翻、膝盖前伸、髋关节外展,步态异常,沟通存在一定障碍。李女士认为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对案涉院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的花园系案涉院落内公共空间,地面上铺设大量未做防滑处理的花岗岩大理石镜面,平时行走在上面容易打滑,雨雪天气更加严重。但是,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不仅未及时清理路面积雪,也未做任何警示提示,故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余万元。
管理单位辩称,案涉院落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受伤发生在案涉院落内,无法确定管理单位对其损伤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全部诉请。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为案涉院落提供物业服务,委托事项只是公共部位保洁、住户及公共部位水电维修、绿化养护,不包括秩序维护、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受伤发生在案涉院落内;即使是,案涉花园是由原产权单位设计的大理石地面,存在设计缺陷,与物业公司无关。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受伤系因案涉花园大理石装饰条未做防滑处理,设计、施工存在缺陷,存在安全隐患。尽管管理单位接管案涉院落时此处装饰条已经存在,但其作为接管后的管理主体,对案涉院落的公共设施安全性负有管理职责。根据《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案涉院落提供物业服务,且物业服务内容包括“降雪时,及时清扫积雪,铲除结冰”。即使如物业公司所述,案涉花园并非案涉院落主干路,但其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雨雪天气等情况下,应及时对包括案涉花园在内的院落公共活动区域进行清扫、并合理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识等,以保障院落内居民安全出行。综上,管理单位作为案涉院落管理主体,未及时履行管理职责,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清洁及提示义务,导致李女士摔伤,均构成侵权,并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管理单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李女士在小区内花园行走时摔倒,而摔倒的原因系该花园内大理石地面未经防滑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管理单位对案涉院落的公共设施安全性负有当然的管理职责,物业公司亦应根据物业合同承担及时清扫、设置安全标志等保障安全出行的义务。基于此,法院认定二被告应当承担责任,故最后根据相应的责任比例判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分别赔偿21万余元和3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