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快来看一下,昨天拆的摄像头,今天他又装回去了。”一起安装摄像头侵犯邻居隐私权案件执行完毕次日,申请执行人李某焦急地打来电话,告知法官被执行人再次将已拆除摄像头恢复原状。
郭某与李某系前后院邻居,郭某居前院,李某居后院,郭某房后有一东西走向的胡同,李某家开南门从该胡同出行。2023年5月,郭某以监控自家房屋不受损害为由,分别在自家房屋后墙东西两侧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李某认为该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摄像头。经法院审理查明,两摄像头拍摄范围为李某通行的胡同及其院落南门和东侧空地。李某家出行活动、来访客人等日常生产、生活等均被监控摄像头完整记录,确实侵犯李某隐私,故判决支持其请求。判决生效后,因郭某拒不履行拆除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案件后,执行法官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经多方走访得知,郭李两家因李某家东侧空地归属问题积怨已久,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故郭某在其房后安装摄像头用于查看空地情况。了解案件原委后,法官找到郭某为其释明摄像头安装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并告知其关于空地的归属问题,可以诉至法院解决纠纷。经过释法明理,郭某在法官的见证下自行拆除了摄像头,李某也现场对摄像头拆除情况表示认可。
案件执行完毕次日,李某打来电话告知法官,郭某又将摄像头装回原处。法官再次找到郭某,面对法官要求郭某将复装的摄像头拆除,郭某狡辩称其已经按照法院要求拆除摄像头,履行了判决内容,再装摄像头与之前的判决无关。面对郭某的无理狡辩,法官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他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对拆除的摄像头再次安装,再次发生妨害行为,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视情节,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的处罚。“反正我已经拆除,履行了判决,再让我拆不可能!”面对郭某拒不拆除的恶劣行为,法官当即作出《预罚款通知书》,决定对郭某继续罚款5000元,并告知其如仍拒不履行,将找他人替代履行,产生的费用与罚款一起,由郭某自行承担。收到通知书后,郭某终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不再找借口,自己再次将摄像头拆除,并承诺以后不再安装。
图/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