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作为一种附加刑,应当与主刑一样依法执行,以切实维护判决裁定的权威性。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对本辖区内派出所开展剥夺政治权利专项检察监督工作。 该院通过查阅工作档案、询问公安办案民警、开展座谈、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谈话等形式,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进行全面核查。该项监督工作旨在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管、漏管和违法参加选举等问题,确保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严肃、规范。 针对在检察监督中,发现个别公安派出所,存在未向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告知其应遵守的规定,未向其本人及其居住地所在村组,宣布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问题。该院及时向县公安局发出书面纠正意见书,并督促其按期整改落实。 通过对纠正意见的整改情况、执行期满罪犯档案进行“回头看”,把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纳入检察机关常态化监督内容。确保刑罚执行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维护法律权威,以确保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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