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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名人背后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本期解读嘉宾

  

  唐薇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教授

  

  陈华 中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潘皓月 四川冕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近日,一名网络主播因模仿中国田径运动员吴艳妮引发热议。该主播通过模仿吴艳妮的穿着、妆容,以及标志性动作吸引观众打赏,以明确标价的方式接受礼物,并提供相应的特定表演,如一字马、吴艳妮赛前经典动作。目前,该主播账号显示已被禁止发布作品。

  

  有网友认为,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对其进行一些模仿也不算什么大错。也有网友提出,为了蹭流量、博眼球而无底线地模仿,无疑会侵害公众人物人格权,污染网络环境。该主播账号被封,重新将“靠模仿名人赚钱可不可行”“模仿名人的法律界限”等问题推至公众视野。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教授唐薇,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华中,四川冕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潘皓月做客本期法治会客厅,聊聊模仿名人背后的法律问题。

  

  能不能通过模仿名人“吸金”?

  

  当下,各种蹭热度、博取流量、增加曝光度的行为层出不穷,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名人由于其自带的巨大曝光度和极高的社会关注度,成为众人竞相追逐的焦点,也成为众多网络主播竞相模仿的对象。

  

  一些主播因为长相与名人神似,便取一些容易让人混淆的网名,以此博取流量,进而通过电商、打赏等形式快速变现,如模仿鹿晗的“鹿哈”、模仿张颂文的“小颂文”、模仿易烊千玺的“易烊干洗”等。这些模仿者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流量,通过直播带货等方式快速变现。其中“鹿哈”就曾在直播中宣称自己月入百万元。虽然这些模仿者遭到许多诟病,不少网友认为其哗众取宠,但在“流量红利”面前,模仿名人的浪潮依然愈来愈大,越来越多的网友加入模仿名人赛道,妄图大赚一笔。

  

  到底能不能通过模仿名人“吸金”?潘皓月分析:“单纯模仿,不使用名人原创作品,表明模仿者身份,不造成公众混淆,具有一定的边界感,可以进行模仿赚钱,但这个度要把握得当。”陈华中认为:“模仿名人博取流量从中获利,并不被法律禁止,但任何权利都应当在法律的边界内行使,不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陈华中表示,模仿者在模仿表演中,尤其注意不得假冒他人身份刻意造成混淆,也不得采取不当方式损害他人人格权。同时,表演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唐薇提到:“模仿名人需要明确表明模仿者的身份,不得进行丑化、歪曲性质的表演,并且相应商演中用到的歌曲、著作等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很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模仿名人背后有哪些法律风险?

  

  其实,靠模仿名人获利的现象存在已久,甚至一度成为一些人的“生意经”。2006年,一个聚集“山寨明星”的艺术团——“中国山寨明星艺术团”成立。该艺术团专门承接商业演出、演唱会、品牌代言和电视栏目等活动,让“山寨明星”从自接商演转变为有组织盈利。

  

  受访专家、律师均表示,模仿行为本身,法律并不禁止,但模仿者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可见,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模仿名人获利的,但模仿背后的种种法律风险却不容忽视。

  

  第一个风险是,模仿者不表明身份,在直播中故意误导公众并获利,或借名人的名义承接商演活动,可能涉嫌侵犯被模仿者的姓名权,甚至构成不正当竞争,更严重的或构成诈骗罪。

  

  “不表明模仿者身份而以名人名义进行直播、承接商演等活动,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唐薇说道。陈华中也表示,不表明模仿者身份,若足以误导公众,造成混淆、误解,涉嫌侵犯他人的姓名权等人格权。此外,潘皓月表示,如果模仿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误导公众产生混淆从而骗取红包、打赏,或借名人的名义承接商演活动招摇撞骗,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模仿者通过模仿名人的方式进行带货直播、在直播中接受打赏等活动,如果未明确表明其仅为模仿者而非名人本人,则可能构成‘商业混淆行为’,误导消费者以为是名人本人而进入直播间、观看商演,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唐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模仿者如果利用名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流量,达到推销产品或服务的目的,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乃至行政处罚的不利后果。同时,模仿秀以“搭便车”的方式快速进行流量变现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浮躁的社会风气、容易引发审丑乱象等。

  

  风险二是即便表明模仿者身份,在直播中未经授权扮演名人或存在恶意丑化的情况,又或是表演名人经典作品(如歌曲、电影片段等)以此获利,可能涉嫌侵犯被模仿者的名誉权,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陈华中指出,歌曲、电影等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表演权是著作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模仿者在未获得著作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表演,尤其是营利性表演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应当认定侵犯作品的著作权。唐薇表示,在遵守一些前期义务的前提下,能够做到在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规避的同时开展营利活动,譬如在进行直播、商演前取得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权人许可,不进行歪曲、丑化性质的表演。

  

  唐薇介绍,在司法判例中,对于明星的名誉权被侵犯的界限同普通人存在较大差别。作为关注度较高的公众人物,在认定名誉权侵权问题上应当负有更大的容忍义务,故而模仿名人直播中的调侃、评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如在“汪峰与韩炳江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汪峰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汪峰的此种身份容易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具有吸引舆论的特质,使得社会对其评论具有全方位、多角度、纵深性、持久性的特点,其亦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媒体对相关报道或评论加以澄清,因此,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但同时唐薇也指出,模仿名人的行为如果把握不好分寸,依然会涉嫌侵权。2015年,汪峰曾因模仿秀歌手丁勇未经允许,使用其姓名及照片在微博进行营利性宣传,便将丁勇起诉至法院并索赔50万元。

  

  如何有效规范模仿名人现象?

  

  名人模仿类账号的过度泛滥为网络诈骗提供了温床,更存在诱导用户跳转至外部平台实施诈骗、进而骗取钱财的隐患。在这类事件中,往往首当其冲的是辨别能力相对较弱的中老年人等。比如,之前轰动一时的假冒演员靳东事件便是典型例证。

  

  今年年初,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假冒演员靳东诈骗案,并依法对8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据媒体报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其他7名被告人假冒身份,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越来越热的模仿名人现象该如何有效规范?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陈华中认为,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应当主动加强监管,如利用平台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主动筛查违法账户、侵权信息等。同时,对于客户反馈的侵权投诉,应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平台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平台规则,对违法账号进行警告、禁播、封号等,对严重违法者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潘皓月建议从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她指出,平台可以在事前严格审查,用户注册时要求实名认证,对昵称、简介等与名人姓名、信息等相似时,采取措施限制注册。事中严格监管,平台建立24小时不间断内容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仿冒账号发布的内容,并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事后严格处理,一旦发现仿冒名人账号涉及侵权的,应立即冻结账号,删除相关内容等。

  

  “平台可以针对该类问题从如下路径出发加强监管、规避责任。”唐薇建议,直播平台在面对模仿名人直播的主播时,应当履行严格的监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动审核侵权内容、及时响应侵权通知、建立有效的投诉管理机制、增强版权保护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季 徐婷婷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1224/2934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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