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海南一中院在审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冒充他人起诉的当事人蔡某某和未核实授权真实性的律师杨某某同时作出处罚,开出该院首例“双罚单”,为诉讼参与人敲响了法治警钟。
一场“冒名”引发的诉讼风波
蔡某某、钟某某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将林某起诉至法院。在海南一中院审理过程中,林某提出了一个关键质疑:钟某某根本不知道这场诉讼,更没提起过起诉。
这一情况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高度重视。经过核实,蔡某某承认,案件中的起诉状、二审答辩状,以及钟某某在一、二审中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全都是他冒名代签的,钟某某自始至终对诉讼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而代理律师杨某某也坦言,自己从未见过钟某某本人,仅电话联系未接通后,就出于对蔡某某的信任和“图省事”的侥幸心理,未核实授权的真实性。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双罚单”彰显警示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冒充他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律师杨某某未核实委托人签名及授权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据此,法院对蔡某某、杨某某进行口头训诫后,依法作出处罚:对蔡某某罚款50000元;对律师杨某某罚款10000元。
面对处罚,蔡某某懊悔表示“不懂法才犯了错,愿意接受教训”;杨某某也反思称“因侥幸心理忽视了规范,今后绝不再犯”。目前,二人已按期缴纳罚款。
诉讼诚信是底线,违者必受严惩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授权委托书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作为专业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且理应确保当事人本人签署委托合同,确保委托合同真实、有效。当事人违背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或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代理人不规范的代理行为等均属于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影响法院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