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遗失手机后找到拾得人,但拾得人李先生称手机已被丢弃,故张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299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
原告张先生诉称,2020年8月29日19点,他与妻子回家途中,发现手机遗失。张先生立即返回寻找,期间多次向手机打电话无人接听。后张先生根据手机定位抵达李先生家附近,远程控制手机启动铃声提醒功能,根据铃声确定手机在李先生居住的楼中。张先生立即报警,在民警抵达后,手机定位开始发生高速移动,大约20分钟后,手机定位于另一小区,长时间未移动。22点左右,因手机关机,手机定位信号消失。张先生到达李先生家后,向李先生说明手机中存有大量孩子的照片及重要通讯录,没有备份,如果能够归还手机,愿意给予酬金答谢。但李先生虽承认拾得手机,却坚持主张手机已经扔掉,无法找回。
8月30日,张先生走访李先生周边邻居,邻居透露手机最后定位地址为李先生儿子住处附近。张先生调取监控录像,证实李先生的确捡拾了张先生所丢手机,但并未发现丢弃手机被人捡走的过程。根据手机找回功能提醒,2020年8月29日22点至2020年8月30日11点,手机开机三次。张先生再次与李先生沟通,李先生坚持手机已经丢弃。双方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4299元。
被告李先生辩称,自己的确捡到了张先生丢失的手机,但是由于手机响声很大,回到家后就将手机扔了。只同意赔偿张先生三百元,不同意赔偿手机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拾得涉诉手机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应所有权人张先生之要求返还拾得遗失物。现李先生拒绝返还遗失物,并称已经将遗失物丢弃,该行为已经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现张先生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4299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于2021年1月16日生效。
法官释法:
妥善保管、返还拾得遗失物不仅是每一个诚信公民所应当遵守的道德义务,更是公民法律上的义务。
按照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三百一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拾得遗失物的公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其有权向失主主张保管遗失物所必要的支出,如果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拾得人也有权要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恶意侵占遗失物者无权要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因此,在拾得遗失物之后一定要妥善保管,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切不可随意丢弃或者恶意侵占遗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