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朋友吃饭饮酒,酒后开车出事故身亡,男子家属将其酒友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房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酒宴组织者赔偿5万元,其余两名酒宴参与者各承担2.5万元。
据王某(已亡)的母亲张女士称,某天,丁某组织王某、赵某、刘某一起在房山某饭店吃饭,王某开车将丁某接到饭店,并将车停在饭店附近。吃饭期间,除刘某外,王某、赵某、丁某都有喝酒,其中,王某喝了大约四两白酒。
饭后,刘某开车载着王某、赵某、丁某去房山某歌厅唱歌。唱歌结束后,丁某独自步行回家,并叮嘱刘某开车送赵某和王某。后王某要求在房山长阳某路口下车。次日凌晨,王某自己开车经过房山某路口时,撞在路边的标志杆上,当场死亡。
王某的母亲张女士将丁某、赵某、刘某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支付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酒后仍然驾车,王某应当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这次聚餐活动由丁某组织,赵某、刘某参与其中,在王某喝酒后,丁某安排刘某开车送赵某、王某回家,三名被告无明显过错。但是,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刘某、赵某作为王某的朋友,没有将王某安全送到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确有疏忽,三名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关于三名被告的责任份额,房山法院依据他们的过错情况酌情确定。其中,丁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负有较大的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其责任份额较大;赵某、刘某作为共同饮酒人,与王某酒后应有相互照顾义务,所以赵某、刘某承担部分责任份额。
最终,房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某给付张女士5万元;被告赵某、刘某每人给付张女士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