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志鹏审理了一起加盟合作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姜某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2018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加盟合作合同,约定由原告方代理经销被告公司童装产品并开设童装专营店。在被告公司为原告供货的过程中,由于被告公司多次出现推延供货的情况,导致双方签订的加盟合作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给原告造成多项损失,且双方未就损失赔偿问题能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津南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方签订的加盟合作合同,要求其返还押金、租金等经营支出,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承办法官李志鹏在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就35000元押金的使用情况、原告方因货物延迟供应产生的经营成本以及《加盟合同》的解除时间存在争议。为尽快解决纠纷,营造和谐、良好的营商环境,李志鹏迅速与民二庭庭长徐道申及审判员司瑞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交心式”的调解。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当面沟通,以及合议庭耐心细致地调解,在法官出具调解方案后,被告某商贸公司同意退还原告姜某80000元的货款,并认可存放在姜某处的货物归姜某所有,姜某放弃其他诉请,案款当庭给付完成。
此次案件,李志鹏将情、理、法相结合,最大程度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法院的办案质效,充分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既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增加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