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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11月30日,平和县人民法院宣判当地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陈某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陈某宜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该案是“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平和法院审理的首起涉银行卡犯罪案件。因疫情防控需要,该案采取远程庭审方式进行。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宜违反规定,先后将其名下的5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非法获利6000元,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所得款,合计124.0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4885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