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英与被告陈某清、吴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清、吴某玉分两笔偿还李某英778400元本金及利息;陈某清、吴某玉抵押一辆日产轿车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英向嘉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嘉禾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清、吴某玉采取了冻结账户、查封房产、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查封了其名下包括日产轿车在内的3台车辆,但被执行人以车辆早已抵押给第三人为由,迟迟不肯交付,并通过各种方式躲避法院执行。
11月25日下午,承办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李某英举报线索,称涉案车辆停靠在郴州市某小区的地下车库。嘉禾法院执行局立即组织该院精兵强将赶赴八十余公里外的涉案车辆所在地。在现场确认该车为涉案车辆后,执行工作人员积极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耐心地释法析理,苦口婆心地进行教育疏导,2个小时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终于露面并将车辆钥匙交出。当晚,执行工作人员便连夜将车辆扣押至嘉禾法院,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