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杨某结婚后,杨某经常因家庭琐事骚扰王女士的家人,并多次对王女士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王女士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法院提交了录音、照片等证据。
2020年7月31日,石门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女士的申请符合条件,法院作出裁定:禁止杨某对王女士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杨某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有效期为5个月。但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杨某仍多次威胁、骚扰王女士,为确保人身安全,11月20日,王女士向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法院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顺利执行与实施。
12月7日,由于杨某出了交通事故暂未痊愈,执行法官决定上门执行,来到杨某家中,执行法官对杨某进行了训诫,告知其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禁令。随后,执行法官现场宣布依法对杨某进行强制执行,对杨某作出了罚款决定,并要求杨某当场签订承诺书,保证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不再对王女士实施跟踪、骚扰、辱骂、殴打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