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老赖终被逮捕归案
——广南县人民法院立案逮捕一失信被执行人
6月24日,被执行人郭某良被广南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缉拿归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巧玩转移财产,意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郭某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广南法院刑事立案并决定逮捕,终于在庄严的法律面前“栽了跟斗”。
案情简介:2018年5月,郭某良向广南某家具店购买了家具,但却拒不支付家具款22180元,经该家具店多次催要其仍拒不支付,致该家具店诉至本院,案经本院审理,确定由郭某良支付该家具店家具款22180元,但郭某良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家具店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郭某良的财产信息,即郭某良与其妻子共有一套商品房,但经查询,郭某良于2019年3月份将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转移到其妻子陈某某一人名下,其妻子陈某某又将该套房子卖予他人,转让合同价为680880元,并于2019年10月份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也实际支付了购房款。被执行人郭某良于2019年10月26日到案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案件文书后便与本院失联,经多次寻找未果,本院将被执行人郭某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但其也一直未到案。
2020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郭某良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被执行人郭某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本院院长签发了逮捕令,并交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南县公安局及时组织警力到被执行人郭某良居住地实施逮捕,但未能在其居住地找到郭某良,经多处寻找无果后,广南县公安局对郭某良实施网上追逃,最终于2020年6月24日将郭某良追捕到案,次日刑事主审法官和执行员到看守所提讯被执行人郭某良,向其释法析理,最终被执行人郭某良联系其妻子及其他亲属到法院支付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已得到兑现,对被执行人郭某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表示谅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案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形成联合机制:在广南县委政法委的统一指挥下,广南县人民法院与广南县公安局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达成共识,形成了由公安局反馈控告申请、申请人提起自诉、法院决定逮捕、公安局网上追逃的强大联合机制,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震慑力,为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法官释法: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将构成犯罪,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将构成犯罪,即被执行人(包括担保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被执行人郭某良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被执行人郭某良从一个普普通通的买东西的人,一步步将自己堕化成欠账的人,再到被告、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将诚信抛掷云霄,视法律为儿戏,若其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面临的将是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愿所有人做一个有担当、讲诚信的好公民。
图为其亲属到法院代缴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