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两个概念,但由于“缺陷”和“瑕疵”在语义上都有欠缺或不完备的含义,导致在使用上很难区分。今天,小编就通过未央法院高铁新城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对上述概念进行辨析。
2019年6月,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其为原告公司安装2台变频器,共计6万元。合同签订后,某商贸公司从被告某电气公司购入2台变频器为原告安装。但不到一个月,变频器没有输出,无法正常使用。经协商,原告某物业公司将2台变频器退回被告某电气公司。后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某电气公司虽然退回4万货款,但还有2万元损失未得到补偿,且该损失是因变频器存在产品缺陷导致,故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某电气公司赔偿损失2万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变频器在交付使用后,并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合理危险,没有侵害原告除变频器之外的固有利益,属于产品瑕疵,不构成产品缺陷,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向原告某物业公司释明法律规定后,该公司申请撤诉。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现实依据在于产品缺陷。法律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尽管“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二者的危险程度、侵害利益、侵害对象、责任主体、责任性质和免责条件均不同。就本案而言,原告某物业公司应以某商贸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