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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政府增设或变通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其服务管理水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以减轻基层负担、强化工作保障、完善乡镇服务管理职能为宗旨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当前我省乡镇政府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乡镇政府在行使职权时权责失衡、与上级政府部门权责界限不清等方面,这妨碍了乡镇政府正常依法履职。”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说,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基层行政体制改革、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乡镇政府建设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省委、省政府也为保障乡镇政府依法履职、减轻基层负担、提高服务效能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制度措施。“推动部署安排落地见效,破解乡镇政府履职过程中的诸多困境,有必要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提供制度化、法治化保障。”

  不得对乡镇政府增设或变通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条例完善以责任清单制度为核心的工作分配制度,明确规定了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管理制度,系统解决属地管理事项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条例提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依法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有关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振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扶贫济困、和谐稳定等重点领域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责任清单的规定承担工作任务,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条例还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将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转移或者变相转移给乡镇人民政府;对依法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的事权,应当给予相应财力支持。

  近年来,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不断加强,激励鞭策的指挥棒作用有力发挥,但也存在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重留痕轻实绩等问题,地方和基层应接不暇、不堪重负。为此,条例规定,统筹规范针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考核评比项目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排名通报,不得擅自对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配合责任的事项进行考核。未经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人民政府增设或者变通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此外,条例还要求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考核,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评价结果,占被考核部门考核权重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对部门派出机构的评价结果,占被考核派出机构考核权重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补齐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短板

  针对“乡呼县应”不易落实、基层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条例确立“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和委托执法等制度,补齐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短板。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动响应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无权独立处理的服务管理事项,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条例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支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行政执法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协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基层管理需要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承接条件,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行政执法活动。

  “条例还明确了乡镇工作人员激励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乡镇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王仲泉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细化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激励政策,制定符合乡镇实际的激励措施,对在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乡镇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经确定予以免责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强化乡镇公共服务职能

  条例注重强化乡镇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乡镇公共服务平台。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权,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创造性开展工作,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更方便有效的县级服务管理事项依法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改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

  条例还围绕数据共享、在线公共服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现实问题,对建设公共服务网络和平台进行细化;要求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细化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方式。

  在社会治理方面,条例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设立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并与同级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合理确定并整合网格监督管理任务和事项,科学配置网格员力量,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基层治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59/202006/bd69b6fa-ab21-4d9b-9ae8-f003b585e0a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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