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新入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1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签订。别看实践中常有倒签合同的情况,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琪鑫公司就因为这种行为被判对劳动者承担了相关法律责任。
2019年4月17日,小李入职琪鑫公司。2019年9月17日,琪鑫公司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小李签署,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合同签署时间落款为2019年5月17日,该日期中的“5”有涂改痕迹。合同签订当日,小李打电话至琪鑫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处,对落款时间提出质疑,并要求将其改为实际签署日期。
2019年11月13日,小李在工作过程中与琪鑫公司管理人员因请假事宜发生争吵,当日下午琪鑫公司告知小李不用来上班。
小李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琪鑫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支持小李诉求,判决琪鑫公司向小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小李于2019年4月17日入职琪鑫公司,琪鑫公司应当在小李入职一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李认可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9月,并非5月,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有涂改痕迹,合同签订当日,小李还打电话至琪鑫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处,对落款时间提出质疑并要求更改为实际签署日期,由此,可以认定将劳动合同落款时间确定为2019年5月并非小李的真实意思,仅系琪鑫公司的单方意愿,因此,双方并未就补签劳动合同达成合意。琪鑫公司未在小李入职一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寄语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行不诚信之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