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各类水果、蔬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在重庆市大足区4座不同的农贸市场、菜市场内盗走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和食品袋,销赃获利约1500元。2021年1月21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即被羁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罪类犯罪的常见罪名,大家需要知道:第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数额起点二千元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第二,犯罪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在2年内盗窃3次以上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已构成盗窃罪。法官提醒: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方是正道,切勿走错道路、悔恨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