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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孩子骑路人三轮车玩耍引发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2岁孩子骑路人三轮车玩耍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宣判,根据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及监护人责任条款,最终判决孩子的监护人母亲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9日17时许,冯某的电动车及三轮车停放于中央花园7号附18号车位处被人损坏,经民警到现场核实是由于邓某将自己的一辆三轮车停放在中央花园人行道上后未将钥匙取走,而路人金某的孩子小明(2岁半)跑去骑邓某的三轮车玩耍时,撞坏了冯某的电动车及三轮车。当天经民警组织调解达成了协议,由邓某和金某赔偿原告电动车及三轮车的维修费,事后邓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但金某却一直不愿按调解协议履行赔付义务,后冯某以金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维修费及折旧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的实际侵权人系三轮车所有人邓某及案外人小明(2岁半),且案外人小明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邓某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案外人小明对外侵权,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母亲金某应当作为监护人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邓某已经向原告赔付了损失,法院也不再另行追加邓某为另一被告参加诉讼。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的母亲金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为直接侵权人所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未成年人仅2岁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成年人对外侵权,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由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机动车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具有管理责任,本案中,邓某将电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没有停放在正确的位置,且未将车钥匙拔出,导致2岁半的未成年人擅自启动,撞坏他人电动车,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责任,故和实际侵权人小明构成共同侵权,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0799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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