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撤销婚姻案件,妻子因婚前隐瞒严重抑郁症,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获得法院支持。
2020年,陈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郭某,交往几个月后于当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丈夫陈某发现妻子郭某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但郭某未在婚前如实告知,陈某及家人无法接受,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患有严重抑郁症,系精神类疾病,治愈难度大,且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影响患者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但在结婚登记前,郭某故意隐瞒疾病,陈某有权诉请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据此,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判决撤销陈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且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而民法典则将一方结婚时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调整为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本案原、被告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登记结婚,但双方的婚姻状态却一直持续至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原告主张撤销婚姻关系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作为拟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撤销权消灭,婚姻有效,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