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男子禁渔期用电瓶捕鱼获刑

男子禁渔期用电瓶捕鱼获刑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处被告人鲁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并进行赔偿。

  2020年11月18日,鲁某明知澧水水域系禁渔区,且在禁渔期内,仍在该水域一回水湾处,用自制的电瓶配置工具实施电力捕捞作业。非法捕捞乌鳢(俗称黑鱼、财鱼)约10千克。次日,鲁某将非法捕捞所得在菜市场售卖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查获作案工具1套。

  另查明,2019年12月28日,安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乡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明确表明: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安乡县内澧水洪道、虎渡河等八条河流全面禁捕。2020年12月27日,安乡县渔政管理站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该案发生时间为禁渔期,案发水域为禁渔区,捕捞方法为禁用的电力捕捞法,对水生生物造成严重影响,捕捞乌鳢直接经济损失为490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为2352元。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鲁某的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据相关法律,判处鲁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没收电鱼工具,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90元,购置价值2352元的鱼苗放流,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108443.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