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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交一体化”机制存在案件调解率低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31 来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自2020年1月以来,辽宁鞍山中院建立“道交案件一体化处理”机制,实行四城区案件集中办理,在鞍山市内试点运行“道交一体化”中心,截至2020年底,共计收案1119件,立案768件,结案744件,结案率96.87%。但是,案件调解率低,在立案的768件案件中,诉前达成调解进行司法确认131件,诉中达成调解撤诉109件,调解率仅为31.25%。

  目前推行“道交一体化”机制中纠纷调解率低、调解时间过长问题,严重制约“道交一体化”平台解纷功能的发挥,造成审理案件审限时间长、耗费人力物力,群众不能收到及时理赔,增加了维权成本。经深入分析,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一方,具体表现在:一是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尚未实现与”道交一体化“平台建立数据对接,无法实现平台中“一键理赔”功能。目前鞍山全市25家保险公司中,只有中国人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完成了平台对接。二是市级保险公司没有调解权限,没有相关调解指标考核,保险公司代理人调解权限底,调解积极性低,影响调解工作开展。如:鞍山人保公司调解权限为两万元,超过该数目的案件都需上报省公司审核。三是鞍山本地保险公司无法取得异地授权,无法开展调解,影响调解工作推进。2020年涉及异地保险公司案件483件,占总收案量的43%,无一件调解结案。四是保险公司不愿按照统一的裁判标准进行核损理赔,依然执行公司内部标准。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不进行诉前调解,认为裁判标准过高,鞍山中心支公司无法开展诉前调解;中国平安鞍山中心支公司诉前调解积极性低,上诉率高,2020年涉该公司案件141件,占案件总量的22%,诉前达成调解仅5件,调解率仅为3.5%,而人保公司案件295件,占案件总量的46.3%,诉前调解率为44.4%,是平安公司的12倍多。五是保险公司对诉前、诉中鉴定结论认可度低,影响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如:对涉及伤残鉴定的案件,保险公司会按自身掌握的标准对伤残等级进行预估,如鉴定结论与预估不一致,保险公司一方多不认可,不同意按照鉴定结论进行调解,或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2020年涉及鉴定的案件中有近60%的案件因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结论,导致调解不成。

  为及时有效调解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如下:

  一是加大“道交一体化”平台推广使用力度。本着共治共建共享的原则,法院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及时与保险监管机构沟通,由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未进入平台的保险公司加快与道交平台的数据对接,为实现“一键理赔”功能,做好准备工作,督促指导保险公司提高对当事人通过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合发起的“一键理赔”审核效率,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鼓励案件双方尤其是保险公司一方主动参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保险监管机构要指导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做好保险行业调解工作。一方面省级保险公司可在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标准下,放宽基层分支机构的调解权限;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统筹推进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权的标准和权限,保障基层分支机构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提高案件调解率,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对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理赔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是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坚持依法公正,统一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规则统一、类案同判,同时,保险公司配合法院每年及时更新标准内的部分数据。重点将赔偿标准推广至诉前和诉中的调解阶段,引导保险公司适用赔偿标准进行理赔,实现调解环节的尺度统一。

  四是保障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提高认可度。为保障鉴定结果准确性,要从前期咨询服务的专业性、采样邮寄、收样信息确认等方面进行考察,在行业内选取有权威性、知名度的鉴定机构,优先考虑作为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质疑的,法院要依法依规及时要求鉴定机构进行专业的解释说明,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在合理期限内,组织案件当事人(包括涉案的群众、涉案司机、车主、保险公司等)对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进行评价,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鉴定机构,考虑移除法院的可选鉴定机构名单,既要保证鉴定机构的稳定性,又要及时对不符合标准的鉴定机构进行替换。

  五是加强督查指导,引入问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保险监管机构联合制定了相关工作机制,提出了具体的总体要求、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及措施。各部门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对未完成要求的机构和个人,要定期督查指导,及时问责,确保道交一体化平台的高效应用,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信息化、可视化的快速处理机制,提升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7/id/61755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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