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三年之久的工伤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甲水泥制品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刘某系甲水泥制品公司员工,但甲水泥制品公司未为刘某购买社保。2018年7月的一天,刘某在工作时被机器挤压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治疗,直至2019年年底出院。2019年9月,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系工伤,由甲水泥制品公司承担主体责任。甲水泥制品公司对该认定书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工伤认定。2019年年底,经鉴定,刘某为伤残七级,甲水泥制品公司申请再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果为刘某伤残八级。
2021年4月,迟迟未获得工伤赔偿的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水泥制品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4.6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最终甲水泥制品公司同意支付刘某医疗费,考虑到刘某受伤后未再工作,家庭条件困难,急需赔偿款维持生活,而甲水泥制品公司经营不景气,一次性赔偿有难度,遂达成协议由甲水泥制品公司分期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9万元。调解当日,甲水泥制品公司当庭支付第一笔赔偿款6万元。
大足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始终严格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做到结案事了,更要从根本上为群众解决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