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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案例合集(二)

发布时间:2022-04-16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案例5

  散布谣言被依法限期出境案

  

  2021年8月,公安机关与卫健部门在开展防疫安全检查工作中,某大学外教不听劝导顽固抗拒,并通过境外社交平台蓄意发表“被中国政府人员绑架”“疫情是中国不是美国的”等大量谣言和过激言论,其行为与身份严重不符,影响极为恶劣。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名外教处限期出境。

  

  

  

  案例6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

  

  2020年5月,邓某利用“翻墙”软件登录某国外网站观看下载大量血腥、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其中存储在个人手机和百度网盘中的相关视频图像和图片信息达900余条,经相关部门审查鉴定,邓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图像7条,图片2张。同年11月,邓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1年8月,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对邓某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小知识:哪些行为属于恐怖活动?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其他恐怖活动。

  

  

  

  
案例7

  

  宣扬恐怖主义案

  

  2020年3月至4月,徐某在网络上贩卖恐怖血腥暴力视频,同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使用的百度网盘和个人手机中查获大量暴恐音视频文件。徐某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0年7月,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对徐某以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拘役6个月。

  

  小知识:哪些行为属于宣扬恐怖主义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8

  组建非法组织寻衅滋事案

  

  2021年,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某纠集陈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组建“神州东林党”。该组织成员以明朝末年在野的“东林党”自居,效仿“东林党”,长期妄议国家大政方针,频繁炒作敏感事件。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张某某立案调查。

  

  小知识:什么是非法社会组织?

  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在筹备期间开展筹备工作以外活动的社会团体;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境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原文链接:http://gat.sc.gov.cn/scgat/c103392/2022/4/14/cbe192ff6e284e0d8c6f7b96d069bea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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