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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案例合集(一)

发布时间:2022-04-16 来源: 四川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案例1

  侮辱国旗罪

  吴某在公众场合将悬挂在商户门口的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扯下扔在地上以脚踩踏的方式侮辱国旗,之后吴某侮辱国旗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涉及评论及浏览上万条。公安机关经过快侦快办,全面及时查明犯罪嫌疑人侮辱国旗的犯罪事实,依法收集、固定了犯罪证据,依法将此案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吴某因犯侮辱国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四川公安提示:人民群众要提高国旗意识和国家观念,充分认识五星红旗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每一名公民都应该热爱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国旗,对国旗产生敬畏之情,自觉维护国旗尊严,形成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要充分认识侮辱国旗的社会违法性、危害性,勇于同侮辱国旗行为做斗争,维护国旗的神圣和尊严。

  

  

  案例2

  伪造“活佛”身份敛财骗色案

  王某想尽办法拜一位老僧人为师,并在同门师兄弟鲁某的帮助下,伪造当地藏族群众身份摇身一变成为藏族的洛桑丹真,并举行了所谓的“坐床仪式”,对外号称洛桑丹真活佛。成为“活佛”之后,王某开始大肆敛财,在全国建立8大核心道场,下设各级分道场,在全国20多个省市发展弟子3000多名,要求每个弟子每年都要给其上交供养。同时,不断编造名目繁多的收钱项目,皈依“活佛”要收钱,起法名要收钱,灌顶传法的费用由低到高分成四个等级收费在5万元以上。除此以外,还以“做法事”加持等方式,将网上购买的普通花瓶以几十上百倍的价格卖给弟子。10多年来,王某非法敛财近2亿元。此外,王某要求每个弟子在皈依和修炼的时候发毒誓,终身听命,不得背叛。还编造“身加持”“双修”的歪理邪说,对女弟子实施精神控制,把身体作为一件“法器”,任由他这个活佛来打造,进而实施强奸猥亵。

  王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经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四川公安提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藏传佛教的虔诚,盗用、曲解和亵渎藏传佛教的教义实施诈骗、性侵等违法行为,以满足其自身扭曲的个人私欲。广大群众可以到国家宗教局等官方机构设立的“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检索,或者致电地方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核实自己遇到的“活佛”的真伪。大家一定要树立这种“正信”的观念,提高信仰素质和对善恶的甄别能力,一旦发现可疑“活佛”,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案例3

  虚构“活佛”身份进行诈骗案

  2012年以来,王某、杨某利用人民群众对宗教信仰的需求,伪造教职人员身份,打着传播合法宗教幌子,虚构自己系“上师父母”“仁波切”(即活佛),利用“仙女山云海寺”蒙骗裹挟31名群众到寺修行,并通过非法传教,骗取信众“供养”钱款46万余元。2018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王某、杨某刑事拘留。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宗教事务条例》有关条款,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万元、杨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

  四川公安提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从事宗教活动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宗教事务条例》要求。人民群众应该仔细甄别教职人员合法身份(在宗教部门网站上查询),并在正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增强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4

  微信失泄密典型案件

  近年来,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泄密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安全。由于微信复制、转发信息便捷,一旦泄密,信息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极易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

  涉密人员刘某参加单位集中学习期间,向同事邹某透露正在阅读一涉密文件,邹某向刘某询问文件内容。刘某虽意识到文件涉密,但心存侥幸,用手机拍摄文件内容,通过微信发给了邹某。邹某随即转发给好友和微信群,迅速导致该文件大范围传播扩散,造成严重泄密。案发后,刘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调离涉密岗位;邹某受到撤职处分。

  

  

  【典型行为】

  微信等社交媒体泄密违规行为主要表现:

  ①通过微信、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媒体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②通过微信图文识别小程序等扫描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内容。

  微信泄密违规行为,本质是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和《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防范措施】

  ①使用微信时,应当关闭位置显示、“摇一摇”等功能,不随意在朋友圈发布与岗位、工作相关信息,不用微信谈论工作,严禁传递涉密敏感信息。

  ②微信群组管理。

  坚持“非必要不建立”原则,严控工作群数量,落实审批建群、规范群名、建档备查等工作。

  坚持“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明确群内保密要求、验证成员身份、提醒监督群内信息发布情况。

  坚持全程管控原则,定期检查微信工作群管理情况,及时解散僵尸群、临时群、专项工作群。

  绘图:代  欣

  责编:范  凡

  排版:代  欣

  审核:何  俊

  

  


原文链接:http://gat.sc.gov.cn/scgat/c103392/2022/4/13/d797bc37e34b4eb4acb4f4f13256b3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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