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女士:去年我在沈阳新市府板块购买了一处房屋,合同签完了,而且付了30%的房款,剩下的房款办理了商业贷款。今年我想把备案登记办下来时,得知这处房屋开发商在我购买之前就出售过一次了,办过备案登记。我现在想退房,听说如果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可以要双倍赔偿,是这样吗?
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民法典第五百条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开发商违背诚信原则,隐瞒房屋已经售出的重要事实,合同无法履行,给你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由此可见,在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作为无法取得房屋的一方,你不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赔偿数额,需要通过具体案情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