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沈阳市民吴某某与妻子参与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2019年10月的澳大利亚旅游后,感觉该公司服务挺好,又在该公司沈阳浑南营业部交款参加英国、葡萄牙、西班牙、爱尔兰、四川等旅游线路。其间吴某某共计向该公司缴纳旅游费、购买旅游产品费用11万余元。
缴纳上述费用后,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疫情原因一直未能开团组织旅游。而后吴某某向该公司要求返还旅游费,经双方协商,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其营业部名义与吴某某签订了退款协议书,退款协议书写明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意退还吴某某10万元。因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一直未能依约返还旅游费,吴某某就相关事项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法官于奎认为:原、被告基于旅游服务事项所达成的旅游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就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予以履行。原告按约定缴纳了全额旅游费用,被告却未能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经协商后被告以其营业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退款协议书,同意退还原告缴纳的10万元旅游费用。退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该协议内容履行返还旅游费用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旅游费用1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判决被告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某某返还旅游服务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