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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编发6起涉疫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冯某某曾是一名从事外轮集装箱装卸工作的码头工人。在从事装卸作业期间,其在船舱内脱掉防护服就餐,并多次违反“闭环管理”规定私自外出,后确诊阳性,导致4处点位被封控管理并进行终末消毒,其密接、次密接涉及小学和幼儿园等,还有其他200名重点人员被隔离管控。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冯某某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4月29日联合编发的6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一起。这批案例中,4起涉嫌刑事犯罪,两起为行政违法处罚案件。

初筛阳性离沪致传播被立案

3月13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发布通知,市民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沪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月15日,曾某某从浙江宁波前往上海,帮助在菜市场的同乡贩卖蚕豆。3月27日,曾某某前往医院进行单采核酸检测。3月28日上午8时许,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检测出现异常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复检。

曾某某接到该通知后,于3月28日乘坐动车返回福建省莆田市。3月29日,曾某某经疾病控制中心上门初筛检测为阳性,后经复核为确诊病例。经流调排查,曾某某的妻子、与其同车厢外省市人员、网约车司机等200余人密切接触,其妻子、网约车司机已确诊感染。

3月29日,曾某某确诊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就案件收集完善证据等主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规避检查致多人感染被立案

2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发布紧急提示,要求2月1日以来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满洲里市旅居史的人员,或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返(抵)晋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告。

王某某系呼和浩特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员。2月19日,王某某在明知呼和浩特市人员非必要不离呼、自己的行程码已被标星的情况下,多次联系他人要求借用行程码,并特意租用“晋A”牌照车辆,由呼和浩特市自驾前往太原市推销教辅材料。

进入太原市后,王某某相继收到山西省疫情防控办公室电话、短信通知,要求其进行信息登记。但王某某仍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并到中学推销教辅材料。王某某明知自己属于密切接触者,仍未向疫情防控有关部门报告或采取有效的自我隔离措施。2月21日,在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症状的情况下,王某某为了躲避查验,避开高速公路,通过108国道自驾到达山西省忻州市,并多次到人员密集场所停留、活动。

2月22日,王某某到医院进行核酸检测,被确诊为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后,未如实向疾控部门报告行程,故意隐瞒曾到中学推销书籍的行程和活动轨迹,延误防疫工作,导致太原市5名学生感染,太原市、忻州市4000余人被集中隔离、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给两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主动听取检察机关对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提出的意见建议,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传播谣言引发抢购被判拘役

李某某系吉林省梅河口市某传媒公司员工。3月9日,李某某收到其在吉林省桦甸市的母亲用微信发来的桦甸市政府疫情防控通知,主要内容是桦甸市域内要求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从3月10日下午4点起施行区域封闭,非必要不准离家,居民可利用当天和第二天上午的时间采购必需物资,居家等候市政府各项指令。当日20时许,李某某明知涉疫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的敏感度和影响力,而故意将通知中的“桦甸市”改为“通化市梅河口域内”,并将该虚假信息发布到公司微信业绩群内,该微信群人员又将此消息转发给自己亲人、其他微信群中,导致该虚假信息在梅河口市迅速传播扩散,造成全域群众恐慌心理,纷纷到超市抢购生活必需品。

梅河口市一天内出现物资短缺、物价上涨的紧张局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3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4月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月8日,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

拒执紧急决定命令外出受罚

3月31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浦东、浦南及毗邻区域后续分区防控有关工作通告》,明确自4月1日5时起,浦东新区全区实施分区分类、网格化管理,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小区、严禁聚集”,落实7天社区健康管理(从3月28日封控时起算),并进行核酸检测。根据通告要求,田某某(浦东新区某小区居民)居住的小区调整为管控区,居民不得出小区、需参加核酸检测。

田某某在疫情管控期间无故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经查,3月28日9时许,防疫工作人员上门对田某某进行核酸采样,田某某拒不配合,直至4月1日仍未进行核酸检测。4月1日9时许,田某某再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小区。当天,民警上门要求田某某立即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田某某仍拒不开门。4月2日,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田某某作出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3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无锡市疫情防控第92号通告》,要求全市范围内的公共交通部位、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村)等各类场所部位出入口全面推广应用“门铃码”,场所部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安排专人引导督促进入人员扫码,通过扫码页面查验苏康码、行程卡无误后方可入内。

4月7日,李某某乘坐高铁抵达无锡火车站,在办理酒店入住手续时,为躲避通行验证,提前使用他人手机号码在微信注册生成行程卡,扫描“门铃码”后跳转至该行程卡页面出示,酒店工作人员未仔细查验,即为其办理登记入住。4月8日,无锡市公安机关对外来人员排查发现,李某某14日内曾途经广东省汕头市、揭阳市等地,即通知酒店及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对其采取管理措施(因李某某本地无居所,在酒店房间内进行居家健康监测)。

4月11日,民警依法将李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李某某对隐瞒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查明,酒店负责人陈某某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江阴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李某某、陈某某分别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法治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5/t20220505_10958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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