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拱北海关所属九洲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水客”团伙走私普通货物进境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主犯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0万元。
该案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侦办,案值600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以来,在香港订购日本产的饼干、果汁等食品、饮料后,从香港发往澳门,再伙同他人将货物派发给“水客”走私进境,运送至广州销售牟利。2020年11月6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通过“水客”多次走私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是主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