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全某与袁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份,全某跟随袁某到其租赁的广州市某农场时见到袁某在晾晒白色晶体,后全某得知白色晶体居然是袁某制造的冰毒。但全某既没有规劝丈夫收手,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任由其继续贩卖毒品。
2020年11月11日,袁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并于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全某得知袁某被抓获后,因担忧袁某被判刑,遂将二人藏于东莞住所保险柜内的约15克毒品用热水溶化后,倒进厕所冲走。又于2020年11月12日、11月17日、12月3日分三次租赁车辆到广州某农场将袁某放置在农场里的玻璃器皿一批、粉末等物品一批、电脑等运回东莞匿藏。
2021年1月6日,侦查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全某,并在上述场所起回玻璃器皿等物品一批。最终,全某被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鉴于被告人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罚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法官告诉记者,贩卖、运输、持有毒品等行为构成毒品犯罪大家耳熟能详,但对于包庇毒品犯罪的行为认识较少,特别是基于亲属关系,行为人毫不犹豫就包庇了毒品犯罪分子,却不知道已触犯刑律。本案被告人全某与毒品犯罪分子袁某系夫妻关系,明知道袁某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仍对其进行包庇,虽基于亲情,但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羊城晚报·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