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万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自洗钱”案件一审宣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郭某供述其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指示买家通过虚拟货币支付毒资,并要求买家将购买的虚拟货币打入其指定的提币账户,后又通过国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提取的虚拟货币转卖他人,最终获利1100余元,因郭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自洗钱“犯罪,检察官在批准逮捕的同时,根据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资来源、支付方式、支付账号等关键问题进一步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通过国外网站将毒资转换为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郭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