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自建网站传播他人视频作品,南昌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经查:2018年上半年,李某某以支付17.91个比特币(价值128万余元)的方式向他人购得“某某影视”网站和“某某影院”网站,两个网站通过某采集网站自动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李某某在明知该情况下继续经营该两个网站,并对网站进行维护、优化,免费向公众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1200余部吸引流量。到了2020年上半年,李某某将两个网站以16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被用于投资理财、购房首付款及日常开销。 承办检察官提醒: 一部影视作品、一首歌曲、一张书法,甚至一张照片都可能涉及到著作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