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余县检察院举行不起诉宣告会,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黄某、陈某(女)、王某在323国道大余县梅关中学路段,先由陈某(女)约出肖某,再由黄某、王某抢了肖某OPPO A9手机一部,并殴打肖某致轻微伤。随后黄某、王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黄某、陈某(女)、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人家长对肖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嫌疑人均属未成年人,于是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帮教期间,黄某、陈某(女)、王某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考察监督,积极回归校园、社会,认真学习,考察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联合侦查人员、辩护人分别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训诫教育,提出期望和建议。涉案未成年人认真聆听了训诫,表示已经认识到违法犯罪后果,保证今后遵纪守法,彻底改过自新。 宣告会结束后,该院向3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分别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联合县妇联同志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引导监护人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好监护教育子女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