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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方式不当?小心有理变无理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劳务者讨薪本来是正当诉求,但抚州市东乡区一男子却因讨薪方式不当,触犯刑律。近日,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讨薪方式不当而引发的盗窃案件。

  2020年9月,郭某某经人介绍以公司名义与抚州市东乡区某公司签订了两年劳务协议。前几个月里,该公司老板还能正常支付每月的劳务费,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公司老板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着郭某某的劳务费,累计拖欠了13万余元,到最后更是整个公司都人去楼空。在发现公司老板跑路后,郭某某便在第一时间四处打听该公司老板的下落,却杳无音信。2022年5月,郭某某在一家维修店维修设备时无意间听到刘某某和肖某某想要购买杆子,而这时郭某某突然想起欠他劳务费的公司正好有一批这样的杆子,便产生了用该公司杆子抵劳务费的想法,于是就将该公司的杆子低价卖给他们,非法获利1980元。经鉴定,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220元。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司所有的价值7220元的杆子出售,非法获利198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该公司存在过错,且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同时积极退还赃款赃物,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最终,该院决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劳务者:为追讨欠薪而私自出售他人货物的行为,仍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虽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这种不当的私力救济行为也是刑法打击的对象。建议在遇到公司拖欠劳务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向当地的人社局投诉处理。

  2.若有工资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3.若没有工资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901/2022090143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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