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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南康区检察院办理首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案件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积极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

  2022年7月12日晚,犯罪嫌疑人蓝某某由于驾驶经验不足,错将油门当成刹车,撞倒行人郑某某、杜某某等人以及附近的夜宵摊,并造成郑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杜某某轻微伤、被撞夜宵摊受损。公安机关以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此案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嫌疑人家属有积极赔偿的意愿但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如果一捕了之,办案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为此,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认为此案符合4月份该院与区公安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印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为弥合双方分歧,承办检察官便再次联系被害方和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释法说理,详细讲解认罪认罚及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和效力。经与双方多次沟通,确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金额后,最终蓝某某的家属向该区公证处缴存合理数额的赔偿保证金,该院对犯罪嫌疑人蓝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犯罪嫌疑人蓝某某及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商谈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据了解,该案也是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案件。4月25日,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局、区法院、区司法局联合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该《制度》就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的启动程序、案件适用范围、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将缴纳赔偿保证金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有无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对及时缴纳赔偿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以在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该《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将有利于降低诉前羁押率、提升不捕率和不诉率,依法保障人权;同时,也将有利于促成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落实,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901/2022090143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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