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的吴先生向如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一套房,两年后当他满怀期待地从物业公司拿到房子钥匙,兴冲冲打开房门时,却闻到一股刺鼻的恶臭味,而臭味的来源居然是楼下的小区公共厕所。多次沟通无果后,他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皋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
2019年7月,吴先生和如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购买了该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幢二层204室、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吴先生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了30.5万元,随后完成银行全部按揭手续并开始逐月还款。
2021年8月,开发公司通知吴先生前来办理交房手续。可当他拿到新房钥匙后才发现,自己新房楼下即104室就是小区的公共厕所。吴先生当即拒绝办理收房手续。
此后,吴先生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退房等事宜未果,便以开发公司未全面告知204室商品房楼下即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要事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
法庭上,被告辩称,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是根据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的,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其公司没有必要向每个购房户提供104室为公共厕所的信息。同时,开发商也承认,未提交公厕相关书面材料给楼盘销售人员,也没有在沙盘中标注公共厕所字样并在售楼处公示《建设工程实施要求》。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原告购买用于居住的房屋,良好、舒心的居住环境是购房的合理要求,理应获知周边环境等完整信息,虽然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系经过规划批准进行施工,但公共厕所与普通住房有明显区别,显然对204室房屋的居住使用环境产生重大影响,被告在与原告进行商品房买卖洽谈时,没有披露104室为小区公共厕所这一重大事项,致使原告作出了购房的错误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综上,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