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李某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主张与被上诉人张某分割房产、共有物品并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为此,李某向法院提交了数十页其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表面上看,聊天记录有问有答,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十分清楚,关键事实几乎都有聊天记录予以佐证。不成想,审理过程中张某却说:“法官,法律我不太懂,但是我很清楚这些话我没说过,聊天记录是李某用计算机剪辑、拼接伪造出来的。”
法官要求李某当庭出示聊天记录原始载体,与聊天记录截图进行现场比对。李某开始慌乱地翻找两部手机的聊天记录,结果张某所提异议部分的聊天记录截图都无法与原始载体比对一致,仅有部分截图的对话内容是相似或者相同的,疑似从原始聊天记录中进行部分抽取、截图、剪辑、粘贴、拼凑所得。再仔细观察,张某所提异议部分的截图中,双方聊天对话框的长短、宽窄、字号大小略有不同,不仔细核对难以发现。法官责令李某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李某先是解释聊天记录太多,请求法庭再给些查找时间。查找两小时之后,李某又借口自己是用四部手机同时与张某聊天,聊天记录可能在那两部手机里,但那两部手机已损坏不能开机……李某的说辞漏洞百出,掩盖了自己的心虚,却无法掩盖事实和真相。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结论只有一个——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其编辑伪造的。
李某伪造聊天记录查证属实后,二审合议庭当即向李某释明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和法律摆在面前,李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认可并服从法院对其提供虚假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作出的惩戒,承诺今后诚信诉讼,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证据。最终,李某主动在二审期间撤回了起诉,自愿放弃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对方张某对此表示同意并谅解。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提示,诚信诉讼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时,应注意仔细核对证据原件以及原始载体,切勿疏忽大意,同时也应各自积极穷尽举证,充分还原呈现案件事实。除了微信聊天记录,实践中亦常见有伪造、变造相关机关证明文件、开具虚假收入标准证明、无实质争议的主体串通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签订虚假意思表示合同实现非法价款转移等多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各级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现和打击力度,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劝告大家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