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员工参加职工运动会受伤劳动仲裁获赔偿,公司却以不当得利起诉员工,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南某公司诉求。 阿成是全南某公司职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4月某日,阿成参加职工运动会时,不慎摔倒致右腕舟骨骨折,后前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认定,阿成此次受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全南某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鉴定差旅费等费用1万余元。 2023年9月,全南某公司向阿成发出《告知函》,称阿成因参加职工趣味运动会摔倒受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出,阿成应在规定日期内作出明确表态是否辞职,否则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阿成便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全南某公司向阿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12万余元。 后全南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阿成借参加职工运动会申报之前的伤情,遂将阿成诉至全南法院,要求阿成退回全南某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原告全南某公司认为被告不构成工伤,应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救济,而非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处理;其次,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中现病史载明的“患者自诉于入院1天前因不慎摔伤……”与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的受伤时间、原因并不冲突,原告主张被告因其他原因受伤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最后,根据原告提交的运动会视频,被告确实曾在参加活动中摔倒,与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告知函》内容可以相互印证。 因此,本案原告全南某公司以被告阿成不构成工伤为由主张被告返还医疗费、差旅费、探望费等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