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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通知书,让被执行人次日主动和解!

发布时间:2024-09-07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法官,昨晚我一夜都在想案子的事,我现在愿意与对方和解!”9月2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人民法庭结合该庭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活动,从司法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稳妥执行和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有效维护申请人企业合法权益。

  据悉,被执行人陶某向申请人某建材公司购买建材后拖欠货款。为追讨货款建材公司起诉陶某,经上清法庭调处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陶某分期向建材公司付清所欠货款11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陶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建材公司经协商无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受案后,上清法庭依法冻结了陶某的一切账户,并接连对其阐明执行政策和利害关系,督促其端正态度、正视义务,但陶某一直无动于衷。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经依法查询后发现陶某名下有一台小型汽车。综合评判该案情况后,上清法庭在依法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后,于9月1日向陶某发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明确要求其在三日内将名下车辆移交法院依法扣押,如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移交车辆,其将面临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构成拒执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送达通知书后,承办法官结合该院真实拒执案例现场再次对陶某进行了教育警告,突出强调相关法律后果。

  慑于法律威严和执行威力,陶某于次日主动赴上清法庭表达和解意向。经承办法官悉心调解,双方与当天下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陶某当场向建材公司先行兑付4万元,剩余执行款分期付清,法庭保持对陶某名下车辆查封措施(允许继续使用)直至其履行完毕;若陶某未遵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建材公司随时有权向法庭申请依法处置陶某名下车辆,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904/2024090459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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