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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568万余元,一女子获刑!

发布时间:2024-09-15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对经营的合法性意识淡薄

  梦想着赚“快钱”

  结果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受人之邀打算做期货生意,成立公司后,以他人名义注册成为“某交易软件”二级代理。在无期货从业资质的情况下,许某某招揽员工,通过电话推荐的方式发展24人使用该交易软件进行期货交易,从中赚取交易手续费差价。

  经鉴定,许某某以他人名义发展24人使用“某交易软件”进行期货交易的总金额为2568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

  另查明,2023年5月,许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担任某交易代理,并通过某交易软件分仓发展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总成交额为256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且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经查,被告人许某某未按《认罪认罚具结书》预缴罚金、也未退缴剩余的违法所得。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四万九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九万九千元;

  2被告人许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及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十四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期货业务

  必须经过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的

  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要选择正规渠道理性投资

  避免掉进理财陷阱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912/2024091259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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