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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7张“突如其来”的汇票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 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当事人为检察官送上锦旗。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钟涛 常德报道

  近日,一面印有“秉公办案还真相,检察监督护正义”的锦旗被送到常德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而这面锦旗,来自两年前一桩民间借贷案件的败诉被告人李某。

  “这些汇票我从来没看到过,就把它判为我的借款,太冤了,请检察官调查汇票后手情况,还我公正!”

  这是2023年初,李某来到常德市检察院申诉的场景。

  发生了什么事?他向检察官倒起了苦水。原来,李某的公司需资金周转,找赵某借款,赵某通过银行转账、转让承兑汇票等方式向李某提供借款。2021年,双方对借款本金发生争议,赵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令李某偿还赵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李某认为,赵某在诉讼时提交的汇票证据,肯定有鬼!

  而在审查案卷后,检察官也发现了一些不合常理之处。

  首先,借款本金所涉及7张汇票均未见李某及公司背书,不能证明李某收到了汇票,而该案认定李某收到汇票的主要证据,仅为两人一则简短的通话录音。

  实践中,汇票背书后往往当场将票据转让给后手,交易双方之间并不直接涉及钱款给付,赵某在通话中询问李某“钱是否收到”不符合汇票的交易习惯。

  通过比对每笔借款发生时间,检察官还发现,李某于通话前两日收到了赵某的银行转账,双方通话中确认收到的借款极有可能为该笔转账。

  随后,检察官向银行咨询了汇票票号,银行答复称其中两张汇票的票号存在问题。

  经初步研判,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且可能存在非法使用票据的违法犯罪情形,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权。考虑到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以及刑民交织案件的复杂性,检察官在充分请示汇报的基础上,及时启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抽调了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和澧县检察院的人员共同承办此案。

  为查清事实真相,办案组兵分两路,辗转长沙、益阳、南京、张家港、余杭等地,逐一向7张汇票的开户银行及开户人核查了汇票的整个流转过程,查明李某及其公司均未在汇票签名或签章,更未办理托收手续,证实李某并未收到汇票所涉款项。

  2023年6月,常德市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将本案涉嫌非法使用票据的线索移交给了相关银行法纪部门。同年9月,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2024年5月,湖南高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了一、二审民事判决并作出了新的判决,为李某及其公司挽回了110万元损失。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其在票据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

  本案中,赵某利用模糊的通话录音及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复杂性,隐瞒案件事实,骗取法院生效判决,既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又破坏了司法秩序。检察机关立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依法抗诉并监督法院纠正错误民事判决,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的法治担当,更展现了司法为民、检护民生的法治温度。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3/63/14319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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