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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请求和解,执行法官缘何拒绝?

发布时间:2024-11-19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11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秉持“如我在执”理念,采用“扣划余额先兑+阐明执行政策”的方式,顺利执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取得良好执行引导效果。

  据悉,被执行人曹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骑行时,不慎与于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车上搭载申请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骨折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因事故发生后曹某未予赔偿,李某对其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曹某赔偿李某7.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曹某拒不履行赔付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为充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团队受案后依法冻结了曹某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其中余额1.7万余元先行兑付申请人李某。执行过程中,曹某突然提出因经济困难请求和解。经执行团队依法查询及详细调查,发现曹某具有履行能力,且申请人李某明确要求曹某一次性付清剩余赔偿款。认真评判该案情况后,执行团队拒绝了曹某的和解请求,同时进一步向其阐明相关执行政策及利害关系,告诫其必须尊法守信,勿存侥幸心理。

  经执行法官释法析理和说服教育,被执行人曹某于15日主动缴清剩余执行款,该案至此案结事了。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118/2024111860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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