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5月至2011年初,许某某在福建省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非法开采稀土。时任宁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张某某明知许某某盗采稀土,不制止、不打击,还为其疏通关系。被告人张某某与方某某通谋,多次向许某某索取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1.75万元,其中包括索要稀土干股并卖出分得的人民币116.75万元,以及在许某某与他人签订稀土开采协议时向其索要的“介绍费”人民币5万元。许某某在受到国土部门执法查处无法继续开采稀土后,请托张某某疏通关系,并许诺“到时候需要多少钱你们说,花多少钱都没有关系,只要能继续做稀土就行”。张某某与方某某商量“这稀土不管能不能做成,我们先把钱拿到再说”,后张某某向许某某致电提出需要人民币50万元。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利用张某某的职务便利,充当许某某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保护伞”,多次向许某某索取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1.75万元,并为许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许某某在开采稀土受阻后找到张某某时,已经存在概括的行贿故意,其后张某某向许某某提出要50万元的行为以及收受贿赂钱款的用途均未超出许某某之前既有的行贿概括故意范畴,故该笔贿赂不应当认定为索贿。经审理,二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及典型意义
该案一审期间,正值人民陪审员法刚刚颁布实施。由于该案系监察委改制以来三明市监察机关适用留置措施第一案,且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影响重大,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共同审理。
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对于张某某以“跑关系”为由向许某某提出需要50万元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索贿的问题,形成了两种观点:多数意见认为,张某某向许某某提出要50万元,没有超出许某某之前既有的行贿概括故意的范畴,不构成索贿;少数意见则认为,张某某考虑“先把钱拿到再说”,主动打电话向许某某提出需要50万元,应当认定为索贿。四名人民陪审员在评议过程中独立发表意见,两名陪审员认为构成索贿,另两人认为不构成。后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采纳了合议庭的少数意见认为构成索贿。上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合议庭的多数意见认为不构成索贿。
简评
综观本案审理全程,四名人民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并就事实认定问题形成了两种观点,促使人民法院更加严谨审慎地评析争议焦点,深入释法说理。二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申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众多人民群众旁听庭审,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与认同,而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将社会经验和生活认知融入案件审理,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强化了司法监督,产生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