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涉恶案,全案12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其中,10名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首要分子颜某新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重要成员王某伟、颜某强、项某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5年2个月不等刑期,并分别并处罚金15万元;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刑期。2名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1.5万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颜某新提议并伙同被告人王某伟、颜某强、项某胜等人共同出资成立“福州狂战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用于从事非法小额网络放贷活动,通过被告人闫某杰介绍向罗某购买“开心贷”APP软件,先后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等地租用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通过“开心贷”APP平台从事非法网络放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颜某新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颜某强、王某伟、项某胜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蔡某豪、李某伟、余某力、裴某凤、项某威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该犯罪集团通过“开心贷”APP平台向全国各地11000余人发放贷款20000余笔,后通过电话、微信、短信以威胁、恐吓、辱骂、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向贷款客户非法催收贷款,以此牟取高额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等非法利益,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网络贷款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等秩序。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以被告人颜某新为首的犯罪集团利用“开心贷”APP在易宝支付第三方平台非法放款累计2794,0160元,回款累计3426,3639.46元,从中非法获利632,3479.46元。被告人颜某新、项某胜从中各分得120万元、被告人颜某强从中分得31.5万元、被告人王某伟从中分得20万元、被告人李某伟从中分得1万元及收回出资15万元、被告人王某、蔡某豪各分得3万元、被告人裴某凤分得1.6万元、被告人余某力分得1万元、被告人项某威分得0.5万元,被告人闫某杰在推广、宣传“开心贷”APP中非法获利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