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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法院:一男子在冠头岭非法猎捕受审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广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北海一男子在国家级旅游景区冠头岭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蜂鹰,4月30日下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郭银涉嫌犯非法储存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受审。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诉称,2019年9月初,被告人郭银携带一张长15米、高3米的捕鸟网,至北海市海城区冠头岭附近空地处。郭银用竹竿架网守候,猎捕到了一只鹰科凤头蜂鹰(俗称“鹰婆”)。郭银将该凤头蜂鹰带回家中饲养,打算用作鸟媒(被人控制以叫声引诱其他同类鸟聚集的活鸟),以猎捕其他老鹰。

  同年9月27日,郭银在冠头岭大岭附近草丛中发现1支猎枪及1个绿色背包,内有13发子弹和4个弹壳。他试开了一枪,发现猎枪能够正常击发,遂将枪弹非法储存于附近隐蔽处,以备捕猎。

  2019年12月3日,郭银携猎枪、子弹及用作鸟媒的凤头蜂鹰来到冠头岭靶场后半山腰处,将凤头蜂鹰绑于一棵树上,然后自己隐蔽于另一棵树下,利用鸟媒凤头蜂鹰将高空中飞翔的老鹰吸引下来至猎枪射程内以猎杀。至下午15时许,郭银听到草丛中有动静,以为是公安民警来抓人,携带枪弹逃跑。他将枪弹藏好后,返回狩猎处想要收回凤头蜂鹰时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收缴了该凤头蜂鹰。两日后,民警查获了藏匿的枪弹。

  经鉴定,上述凤头蜂鹰为鹰科(Accipitridae)凤头蜂鹰(Pernis ptilorhynchus),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该凤头蜂鹰随后被送至宠物医院救助,共花费救助费用1259元。同时对收缴枪弹进行鉴定,该收缴枪支为《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银非法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法军用枪支1支,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0年3月19日向海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郭银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海城区检察院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于2020年3月13日在《正义网》上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根据相关规定,海城区检察院于4月14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损失1259元;(2)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4月30日,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日庭审通过云间网上视频庭审系统进行,海城区人大代表,广西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协会、北海民间志愿者协会、北海观鸟会、宠物医院等组织人员到场旁听。庭审期间,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当庭进行质证、认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法院将根据审理情况择期进行宣判。

  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此背景下,海城区法院加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野生动物保护合力。此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严厉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保障,更对潜在、有类似行为的人给予了警示和震慑,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5/id/51849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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