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为人民,法官的本职工作就是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句话常常被东丽法院民一庭庭长佘国栋挂在嘴边。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据了解,在佘国栋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彭某驾驶某物流公司名下的大型汽车行驶时,与原告金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金某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彭某负全部责任。由于彭某及运输公司未能及时赔偿,金某遂诉至东丽法院。接案后,佘国栋经过多方了解、查证发现,彭某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并非该运输公司,且车辆投有相应保险,而金某对这辆车的实际所有人和投保情况一无所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佘国栋可以依据金某起诉主体错误,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但如此一来金某将得不到任何赔偿。
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佘国栋经过多方查找、询问、调取证据,终于找到了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魏某以及保险公司。由于该保险公司位于外地,一时无法来院开庭,为了让金某尽快得到赔偿,佘国栋本着便利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工作原则,通过互联网开庭的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沟通。最终,金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