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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绿化树倒塌砸伤路人之“意外事件” 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年久老化树木形成“中空”现象导致折断,突然倒塌砸伤路人,该谁来“埋单”?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支持了原告何某文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和被告某养护中心分别赔偿原告何某文各项经济损失247303.2元和189306.1元。

  2020年8月17日14时许,原告何某文及其妻子(另案处理)将三轮摩托车停靠在县道069线石桥铺中学围墙边。18时许,原告及妻子走到三轮摩托车停车处收拾工具时,县道069线一棵近30米高的白杨树突然倒塌,将原告何某文及其妻子砸伤,两人当即被送往嘉禾县人民医院治疗。另查明,县道069线属被告某养护中心管理,倒塌砸伤原告的白杨树是公路绿化树,由被告某养护中心所有和管理。白杨树高近30米,因树龄老化形成“中空”而折断倒塌。2020年6月29日,被告某养护中心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嘉禾县公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何某文认为被告嘉禾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作为路权、树权的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被告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是导致枯树倒塌砸伤人的直接原因,被告理应承担本案事故监管过错责任。而被告某养护中心认为,原告受伤是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是因树木倒塌受伤,砸伤原告的树木是合同附件2《财产综合险条款》中第四条第(八)项所列免责条款中的“植物”,不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不属于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林木进行合理的维护,防止林木出现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在林木可能存在危害他人安全时,要设置明显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本案中,折断砸伤原告何某的树木,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均属被告某养护中心。庭审中,被告某养护中心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被告某养护中心应对该树木折断砸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被告某养护中心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嘉禾县公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第二条“保险标的为甲方管理的公路及构筑物(附清单),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含护坡)及公路附属安全防护设施”的约定,以及合同附件2《财产综合险条款》中“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约定,公路边种植的树木具有防风、固土、固沙作用,应视为防护工程的一部分,亦属被告某养护中心所有并由其养护,应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标的物。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当被保险人投保的标的物导致第三人即原告何某文受伤,将某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主体适格。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作为保险人的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提供的《财产综合险条款》所采用的文字、字体、符号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亦未进行提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即被告某养护中心的注意。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对被告某养护中心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综上,法院作出上诉一审判决。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108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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